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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6年第51期)

发布日期:2026-06-02 16: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梁泼涛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梁泼涛,身份证号码:34062119******7813。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梁泼涛于2026年04月15日14时07分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台州湾新区聚海大道与绿脉南路路口往北约200米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梁泼涛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梁泼涛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梁泼涛作出共罚款1200元的处罚。

因梁泼涛被依法扣留机动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梁泼涛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梁泼涛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