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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三门大队)(2025年第89期)

发布日期:2025-09-04 15: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何会县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何会县,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21X,驾驶证发证机关: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何会县于2025年06月24日17时46分,驾驶浙JV2F3*号小型轿车途经三门县健跳镇大塘村上蓬厂19号门口处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影照片、驾驶人信息核查结果、扣留的浙JV2F3*号小型轿车及信息核查结果等。

何会县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拟给予何会县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何会县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何会县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何会县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