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5年第83期) |
|||
|
|||
驾驶人博永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博永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2013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博永旺于2025年6月19日10时20分,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途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与体育场路红绿灯处,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博永旺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因博永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博永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博永旺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