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5年第8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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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周波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周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1034 ,驾驶证发证机关:台州支队车管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周波于2025年06月01日22时16分许,驾驶浙JS9L6*小型轿车行驶至椒江区广场西路与海龙路交叉口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证明。 周波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周波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因周波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周波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周波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