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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5年第81期)

发布日期:2025-08-15 11: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汪恭有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汪恭有,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2213,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汪恭有于2025年7月7日16时19分, 驾驶浙J0C3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温岭市横峰街道马鞍桥志垒织带斜条前路段,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和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汪恭有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汪恭有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因汪恭有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汪恭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汪恭有有陈述和申辩的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