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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5年第80期)

发布日期:2025-08-14 16: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陈蒋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陈蒋 ,居民身份证号码: 33260119******1810  ,驾驶证发证机关:台州支队车管所 ;准驾车型:A2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陈蒋于2025年06月03日16时36分驾驶号牌为浙J87*5W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椒江区章安街道景浦街-章梓路东侧朝西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电子监控照片、公安网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陈蒋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拟对驾驶证记6分;陈蒋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处罚款4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处罚款600元的处罚。

因陈蒋被开具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陈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蒋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