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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5年第71期)

发布日期:2025-07-04 10: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杨昌义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杨昌义,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815,无机动车驾驶证。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杨昌义于2025年4月18日17时21分,驾驶无号牌(悬挂无效号牌浙J7E**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与工业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金清中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杨昌义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以及道路交通违法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

杨昌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杨昌义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杨昌义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312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1012元的处罚。

因杨昌义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金清中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杨昌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杨昌义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