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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高速五大队)(2025年第70期)

发布日期:2025-06-27 16: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金京洪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金京洪,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6615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金京洪于2024年11月23日10时30分许,驾驶浙CE6V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38台金高速东延台州市区连接线临海方向4公里200米(路段)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公安网车辆信息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现经查明金京洪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因金京洪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金京洪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金京洪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