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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玉环大队)(2025年第67期)

发布日期:2025-06-17 16: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邹明明,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19,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邹明明于2025年05月13日16时35分,驾驶号牌为浙JV7K3*的轻型栏板货车,途经玉环市玉城街道经八路云南黄牛肉火锅路段,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邹明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邹明明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邹明明未随车携带机动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邹明明处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邹明明处102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邹明明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邹明明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邹明明未按规定至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定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邹明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邹明明如要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