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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5年第66期)

发布日期:2025-06-10 15: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李自军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自军,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311,驾驶证发证机关: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自军于2025年05月15日07时42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JN85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路桥区腾达路与银安街交叉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自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照片、电动摩托车费率表、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李自军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自军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2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李自军罚款1120元的行政处罚。

因李自军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李自军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李自军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