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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5年第61期)

发布日期:2025-05-22 16: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刘宏林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刘宏林,身份证号码:61252420******717,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刘宏林于2025年03月13日14时57分驾驶牌号为浙JA2959*的轻型封闭式货车行至台州湾新区聚海大道中昕食品门口处,因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驾驶人刘宏林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刘宏林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因驾驶人刘宏林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刘宏林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刘宏林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

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