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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二大队)(2025年第49期)

发布日期:2025-04-30 11: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朱良余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朱良余,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5******918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朱良余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于2025年4月9日10时25分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S204省道10公里600米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院桥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通知书、扣留的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记录、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查询记录、朱良余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被查获时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朱良余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朱良余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朱良余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312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罚款1812元的行政处罚。

因朱良余被依法扣留机动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朱良余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朱良余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