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居大队)(2025年第35期) |
|||
|
|||
驾驶人尹光友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尹光友,身份证号码:33262419740******4,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2025年02月20日10时04分,尹光友驾驶车牌号为浙J39*00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仙居县临石线-67公里500米路段,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尹光友的强制凭证(现场凭证)、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尹光友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尹光友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尹光友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 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尹光友作出:罚款5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强制报废,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尹光友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尹光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尹光友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