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安动态 > 公示公告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5年第30期)

发布日期:2025-03-27 10: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叶春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35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F。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于2024年12月29日06时29分,驾驶浙JNW*9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岭市温大线3km+700m,即城西街道马公加油站前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车辆照片、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叶春梅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对驾驶证记6分。叶春梅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因叶春梅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叶春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叶春梅有陈述和申辩的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