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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5年第27期)

发布日期:2025-03-20 14: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梁高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776,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梁高斌于2025年2月11日08时53分,驾驶牌号为浙J01*77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岭市新河镇横淋线东来路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2025年2月11日,民警于温岭市新河镇中南路42号将浙J01*77的小型轿车查扣。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视听资料、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梁高斌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梁高斌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梁高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梁高斌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