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居大队)(2025年第2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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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王腾霄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王腾霄,身份证号码:331024200******25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腾霄(居民身份证号331024200******25X)于2024年09月12日13时48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N61X*的小型轿车行至仙居县安洲北路仙香门弟前路段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王腾霄的陈述和申辩、车辆和驾驶证信息查询件、驾驶人身份信息查询件、监控抓拍照片等证据证实。 王腾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王腾霄被依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后经催办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王腾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王腾霄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5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