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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玉环大队)(2025年第95期)

发布日期:2025-10-15 10: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王家昌,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414,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家昌于2025年08月18日16时28分,驾驶号牌为浙J55U3*的小型轿车,途经玉环市玉城街道榴岛大道与民建路交叉口,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王家昌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家昌处3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王家昌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王家昌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家昌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王家昌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因王家昌未按规定至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人王家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王家昌如要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