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玉环大队)(2025年第9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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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李孙强,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552,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D。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孙强于2025年8月10日00时08分,驾驶浙CJ1S1*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至玉环市坎门街道科技园区力恒公司前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测试血液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视频、抽血照片、鉴定意见书、血液检验报告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车辆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李孙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李孙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李孙强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李孙强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李孙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李孙强如要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