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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5年第92期)

发布日期:2025-10-13 16: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毛悟祥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毛悟祥,身份证号码: 331022200******216,准驾车型:D,发证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毛悟祥于2025年7月29日1时7分驾驶牌号为浙JN98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与春潮路交叉口往南约100米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20mg/mL ,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直属四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驾驶人毛悟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毛悟祥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2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毛悟祥的驾驶证记12分。

因驾驶人毛悟祥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毛悟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毛悟祥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