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5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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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陈德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陈德华,身份证号码:522727200******096。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陈德华于2024年11月14日20时2分驾驶浙B5240*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台州湾新区洪三路与海虹大道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的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驾驶人陈德华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陈德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人陈德华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拟对陈德华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驾驶人陈德华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陈德华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陈德华作出共罚款1140元的处罚。 因驾驶人陈德华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陈德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德华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 202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