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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4年第249期)

发布日期:2024-09-18 16: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李红涛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红涛,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81200******558,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李红涛于2024年8月10日12时8分许,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路桥区螺洋街道S204火炬村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三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证据照片、现场查获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模糊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表等证据证实。

李红涛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李红涛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李红涛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李红涛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李红涛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李红涛作出罚款1040元的处罚;李红涛实施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拟对李红涛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李红涛作出罚款1490元的处罚。

因李红涛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李红涛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李红涛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