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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4年第9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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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王其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675,驾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其谷于2024年1月31日15时29分,驾驶浙J2D7X*的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温岭市大溪镇康乐路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结果、现场照片、视听说明等证据证实。 王其谷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2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因王其谷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王其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王其谷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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