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天台大队)(2024年第33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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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陈帮赞,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6010,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发证机关:山西省运城行署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陈帮赞于2024年09月14日06时02分许驾驶号牌为浙JU389*的轻型栏板货车途经天台县013乡道金家坦村南向北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后车厢载3人)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陈帮赞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 以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驾驶证记3分。陈帮赞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驾驶证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驾驶证记4分的处罚。 因陈帮赞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因陈帮赞拒不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陈帮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帮赞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