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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4年第335期)

发布日期:2024-11-19 16: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梁金菊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梁金菊,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87,无机动车驾驶证。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梁金菊于2024年9月13日6时47分,驾驶号牌为台州063837*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台州市路桥区白剑线金清镇疏港大道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金清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梁金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违法证据照片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梁金菊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

因梁金菊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金清中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梁金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梁金菊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