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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居大队)(2024年第334期)

发布日期:2024-11-19 11: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姚桂福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姚桂福,身份证号码:3326241969******17,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姚桂福于2024年09月26日19时36分驾驶号牌为浙JB653*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径仙居县南峰街道南五路城峰中学前路段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姚桂福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论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表等证据证实。

姚桂福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40元处罚。

因姚桂福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姚桂福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姚桂福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