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居大队)(2024年第33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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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李相广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相广,身份证号码:3326241974******3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相广于2024年09月29日09时42分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仙居县穿城北路45号前路段 ,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实际载人数:2人)(7064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800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李相广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李相广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李相广的驾驶证作出记分9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实际载人数:2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920元的处罚,记9分。 因李相广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李相广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李相广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