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4年第33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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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罗义,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9******03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罗义于2024年9月26日0时14分,驾驶浙J6N22*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温岭市松门镇金港湾148号前路段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测试酒精含量:44mg/100ml)(根据国标GB19522-2010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记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罗义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700元的处罚,记12分;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罗义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2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因罗义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罗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罗义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