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4年第33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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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林卫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 ******411, 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林卫东于2024年09月10日15时36分,驾驶浙JH*06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东辉路路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处罚告知公告、常住人口信息打印件、车辆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林卫东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林卫东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20元的处罚。 因林卫东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林卫东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当事人林卫东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