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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临海大队)(2024年第329期)

发布日期:2024-11-12 17: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违法行为人尹永军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尹永军,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1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尹永军于2024年09月14日01时13分许驾驶浙J0L15*的小型轿车途经临海市东方大道与重晖路交叉口,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洋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永军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拟对尹永军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记6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尹永军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记1分;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尹永军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尹永军作出:罚款2300元的处罚,记7分。

因违法行为人尹永军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尹永军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尹永军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