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临海大队)(2024年第32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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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叶荣森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叶荣森,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4******030,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叶荣森于2024年09月06日07时58分许驾驶浙J5808*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鹿城路路口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古城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网记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叶荣森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叶荣森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叶荣森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叶荣森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叶荣森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因违法行为人叶荣森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叶荣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叶荣森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