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安动态 > 公示公告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居大队)(2024年第287期)

发布日期:2024-10-10 16: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李菲蓉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菲蓉,身份证号码:332624198******721,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菲蓉于2024年08月04日01时37分,驾驶浙J6888*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径仙居县城北西路中医院前路段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7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因酒后)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5039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李菲蓉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李菲蓉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4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的驾驶证作出记分12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的驾驶证作出记分9分;(因酒后)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740元的处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李菲蓉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李菲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李菲蓉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