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天台大队)(2023年第365期) |
|
被告知人:余其法,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3112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余其法于2023年07月18日15时14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J7A3D*的小型轿车行至323省道10公里650米(天台县平桥镇东塘下村路段),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余其法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余其法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因余其法拒不到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余其法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余其法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8月23日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