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高速五大队)(2025年第8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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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孙可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孙可,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2232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孙可于2025年5月20日8时16分许,驾驶号牌为浙J80LD*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一江山大道东向西5公里33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公安网车辆信息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现经查明孙可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对驾驶证作出记1分的处罚。 因孙可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孙可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孙可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 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