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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温岭大队)(2025年第7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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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李发传,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35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发传于2025年6月26日15时50分,驾驶浙J59*S3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温岭市大溪镇104国道-东桥路段北向南,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说明等证据证实。 李发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李发传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李发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李发传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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