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范》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校车标牌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报废、转让、转出业务时,校车标牌在有效期内未收回的,应当公告校车标牌作废。现公告以下校车标牌作废:
序号
统计月份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公告内容
发证机关
1
20250605
大型汽车
浙J8968*
大型汽车浙J8968*因办理标牌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报废、转移、迁出业务时,标牌在有效期内未收回,公告该校车标牌作废。
浙J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