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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5年第7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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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杨龙生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杨龙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62223196******317,驾驶证发证机关:无 。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杨龙生于2025年6月25日21时00分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台州市椒江区机场路与枫南路交叉口往南2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刑事处罚的(根据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是9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国家标准,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醉酒驾车。)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物证检验报告、归案经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杨龙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杨龙生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杨龙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0元,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700元。 因杨龙生被依法扣留机动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杨龙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杨龙生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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