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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5年第72期)
  • 日期: 2025- 07- 14 17: 23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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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吴大喜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吴大喜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5******91X,驾驶证发证机关: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驾车型:F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吴大喜于2025年04月26日14时53分驾驶浙JHH*92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椒江区丰源路永宁河桥往东约20米路段处时,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和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扣留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吴大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和驾驶人信息资料、扣留的浙JHH*92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车辆信息核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吴大喜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吴大喜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浙JHH*92普通二轮摩托车并予以强制报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吴大喜被依法扣留机动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吴大喜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吴大喜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提出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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