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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5年第6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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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严勇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严勇,身份证号码:500239198******879,驾驶证发证机关:黔江区支队车管所,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严勇于2025年5月4日8时45分驾驶无牌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台州湾新区聚海大道与海源路路口处,因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非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驾驶人严勇实施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严勇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因驾驶人严勇实施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严勇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严勇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四大队 202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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