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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二大队)(2025年第52期)
  • 日期: 2025- 05- 09 15: 53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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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应友通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应友通,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0112,驾驶证发证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扣留/违法未处理。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应友通驾驶沪BSA21*的小型越野客车于2025年02月07日23时37分许在黄岩区九峰路黄岩国大停车场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应友通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应友通被查获时提取留存的血液,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结果为18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根据国标GB19522-2024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

以上事实有应友通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网上查询记录、血液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应友通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应友通作出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应友通被依法扣留驾驶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友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应友通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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