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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仙居大队)(2025年第50期)

发布日期:2025-05-07 15: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于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于明,身份证号码:32102519741******5,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E。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于明2025年02月24日19时5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J6N**5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仙居县建设东路城关医院路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4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20mg/100ml,<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60351);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于明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资格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件、犯罪记录查询件、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于明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3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于明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3220元的处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于明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违法处理,后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于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于明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