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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二大队)(2025年第58期)

发布日期:2025-05-16 16: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违法行为人李浩楠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李浩楠,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200******310,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交警支队,准驾车型:C1D

告知内容: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李浩楠2025年4月13日16时18分,驾驶浙JD155*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富贵驿站对出路段处时,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头陀中队民警查获并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车辆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改装照片、网上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李浩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李浩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因李浩楠被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