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5年第5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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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宋开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 宋开明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0615 ,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宋开明于2025年3月4日16时31分,驾驶牌号为浙C7A*Z5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台州市椒江区解放路与云西路路口,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交强险基础费率表、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宋开明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宋开明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对驾驶证作出记1分的处罚。宋开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对驾驶证作出记6分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8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驾驶证作出共记7分的处罚。 因宋开明被依法扣留机动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宋开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宋开明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提出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