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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玉环大队)(2025年第53期)
  • 日期: 2025- 05- 12 15: 27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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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唐世洺,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41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唐世洺于2025年3月11日11时35分,驾驶号牌为浙JG17W*的轻型栏板货车,途经玉环市玉城街道金鸡一路酷酷美发路段,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唐世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唐世洺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唐世洺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唐世洺未按规定至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定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唐世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唐世洺如要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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