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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二大队)(2025年第48期)

发布日期:2025-04-30 11: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驾驶人杨星利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杨星利,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6******717,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杨星利驾驶浙J1WQ6*的轻型栏板货车于2025年3月7日9时20分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老百姓车业对出路段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院桥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通知书、扣留的浙J1WQ6*的轻型栏板货车车辆记录、浙J1WQ6*的轻型栏板货车车架号查询记录、杨星利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浙J1WQ6*的轻型栏板货车被查获时的照片以及浙J1WQ6*的轻型栏板货车车架号拓印件照片等证据证实。

杨星利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杨星利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杨星利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杨星利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杨星利作出罚款520元,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处罚。

因杨星利被依法扣留机动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杨星利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杨星利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