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二大队)(2025年第4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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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雷建红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雷建红,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7******017,驾驶证发证机关: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雷建红驾驶浙J2097*的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4月7日8时50分在台州市黄岩区京岚线京福线1777公里500米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院桥中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通知书、扣留的浙J2097*的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记录、浙J2097*的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查询记录、雷建红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查记录,浙J2097*的重型自卸货车被查获时的照片以及车辆过磅单记录等证据证实。 雷建红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因雷建红被依法扣留机动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雷建红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雷建红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