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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三大队)(2025年第4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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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王依志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王依志,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1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依志于2025年03月13日13时53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J06F6*轻型栏板货车行至路桥区螺洋街道财富大道与S323省道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证据照片、催办记录、身份证明、网上查询记录、查获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王依志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王依志作出罚款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王依志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王依志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王依志作出罚款22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王依志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十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因王依志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王依志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当事人王依志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2025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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