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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二大队)(2025年第4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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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张垚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张垚,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200******350,无机动车驾驶证。 告知内容: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张垚于2025年03月31日03时23分,驾驶浙J81E2*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黄岩区北院大道与104国道路口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西派出所查获,后移交至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一中队处理。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车辆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网上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张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 因张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张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张垚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 2025年0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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