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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5年第39期)
  • 日期: 2025- 04- 23 11: 41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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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赵玉明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赵玉明,身份证号码:410781198******756,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经我单位查明,驾驶人赵玉明于2025年02月23日19时43分驾驶浙J59R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台州湾新区海昌路与滨九路路口往北约150米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73mg/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扣留电子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驾驶人赵玉明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赵玉明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7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赵玉明的驾驶证记12分。

因驾驶人赵玉明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赵玉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赵玉明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

202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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