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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四大队)(2025年第3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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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山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杨青山,身份证号码:522526199******216。 经我单位查明,杨青山于2025年3月8日13时48分驾驶牌号为浙JV9V8*的小型轿车行至金清派出所-东面十字路口处,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于2025年3月11日视频巡查发现。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车辆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杨青山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杨青山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因杨青山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仍不来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杨青山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杨青山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四大队 2025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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