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直属一大队)(2025年第3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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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蒋建平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蒋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 331082199******670 ,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蒋建平于2025年1月28日16时47分,驾驶牌号为浙JR1*H3的小型轿车行至台州市椒江区学院路与黄海公路路口处,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电子监控抓拍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前科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蒋建平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拟作出记6分的处罚。 因蒋建平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办后亦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蒋建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蒋建平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 2025年3月31日 |